除湿机验货技术规范:型式、参数、要求与试验方法

TESTCOO/2025-06-23

除湿机是一种用于调节室内空气湿度的电器设备,主要功能是去除空气中的多余水分,保持环境干燥,防止霉菌滋生和物品受潮。它广泛应用于家庭、办公室、图书馆、仓库、地下室等潮湿环境中,尤其适用于梅雨季节或湿度较高的地区。

除湿机的基本工作原理是通过压缩机制冷或半导体制冷技术,使空气中的水蒸气冷凝为水滴并收集至水箱中,同时将干燥的空气排回室内。现代除湿机通常配备湿度自动感应控制、定时功能、滤网净化、负离子释放等多种附加功能,提升空气质量和使用便捷性。部分高端产品还支持智能控制和远程操作。

优质除湿机运行安静、高效节能、安全稳定,不仅有助于改善生活环境,还能保护家具、家电、衣物不受潮湿影响,是提升居住舒适度的重要家用电器之一。

型式与基本参数

型式

除湿机按适用的回风温度范围分为:

a) A 型(18 ℃~35 ℃);

b) B型(5 ℃~35 ℃);

注 c) :回 C 风 型 包 ( 括 用 与 户 新 定 风混 制 合 )。 后的回风。

除湿机按用途分为:

a) 舒适型(S型);

b) 工艺型(G 型)。

注:对应不同的回风温度类型,舒适型除湿机和工艺型除湿机用 AS型、BG型等来表示。

除湿机按冷凝方式分为:

a) 风冷式;

b) 水冷式;

c) 组合式。

除湿机按功能类型分为:

a) 升温型;

b) 降温型;

c) 调温型。

除湿机按结构类型分为:

a) 整体式;

b) 分体式。

除湿机按送风方式分为:

a) 直吹型;

b) 风管型。

除湿机按能力调节方式分为:

a) 定容型;

b) 非定容型。

注:定容型和非定容型的概念参照 GB/T17758—2023。

型号

除湿机的型号编制方法由制造商自行确定,但型号中宜体现除湿机名义工况下的除湿量。

基本参数

除湿机在表1所示的环境温度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试验工况按表2的规定。工艺型除湿机中未被表2覆盖到的产品,其试验工况按制造商与用户的协议执行。

技术要求

一般要求

除湿机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或按用户和制造商的协议)制造。

除湿机的制冷系统应符合 GB/T9237的规定。

除湿机各零部件的安装应牢固可靠,管路与零部件不应有相互摩擦和碰撞。

除湿机宜采用利于回收再利用的材料、部件和结构设计。

除湿机所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且具有良好的隔热性能,机组正常运行期间隔热层不应有凝露产生。

除湿机所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及非金属电控盒应采用阻燃或不燃材料。

带有水满保护装置的除湿机,水满保护装置应动作可靠。

除湿机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 GB/T26572的规定。

注:政府部门予以豁免的项目例外。

外观

除湿机的外观满足以下要求:

a) 黑色金属制件应经过防锈蚀处理;

b) 电镀件表面应光滑,色泽均匀,不应有剥落、露底、针孔、明显的花斑和划伤等缺陷;

c) 涂装件表面应平整,涂布及色泽均匀,不应有明显的气泡、流痕、皱纹等瑕疵或损伤,也不应有漏涂、底漆外露等情况;

d) 装饰性塑料件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不应有裂痕、气泡和明显缩孔等缺陷。

试运转

除湿机试运转过程中应无异常,安全保护装置不应动作。

除湿机温湿度控制系统的显示和动作应正确,各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应灵敏、可靠。

制冷系统密封性能

除湿机的制冷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按6.5进行试验时,制冷系统各部分不应有泄漏。

名义工况除湿性能

在表2规定的名义工况下,按附录 A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名义工况除湿性能满足以下要求:

a) 除湿机实测的名义除湿量不应小于明示值的95%;

b) 除湿机实测的名义除湿消耗功率不应大于明示值的110%;

c) 除湿机实测的单位消耗功率除湿量不应小于明示值的95%,且不小于表3规定的限值。

高温工况除湿性能

除湿机高温工况实测的高温除湿量不应小于明示值的95%。

除湿机高温工况实测的高温除湿消耗功率不应大于明示值的110%。

最大负荷运行

在最大负荷运行试验过程中,除湿机满足以下要求。

a) 在前一个1h内:除湿机的过载保护器不应跳开。

b) 在后一个1h内:允许过载保护器在起动后的5min内跳开,但复位后(自动复位的过载保护器应能在30min内复位;手动复位的过载保护器应在10min后强行复位),除湿机应能再连续运行1h。

c) 除湿机运行正常且各部件无损坏。

低温除湿运行

在低温除湿运行试验过程中,除湿机满足以下要求:

a) 出风口不应有水滴吹出,各部位也不应有渗水、漏水现象;

b) 温湿度传感器上不应有水珠或冰霜存在;

c) 运行结束时,蒸发器迎风面上不应有冰霜;

d) 具有自动融霜功能的除湿机,其融霜时间的总和不应超过整个试验时间的30%。

凝露和凝结水排除

在凝露和凝结水排除试验过程中,除湿机满足以下要求:

a) 应具有排除凝结水的能力,排水口以外的任何部位不应有水溢出或吹出;

b) 除湿机外表面凝露不应滴下,室内送风不应带有水滴;

c) 带电部件不应有凝结水聚集。

溢水绝缘性能

按6.11的规定进行溢水绝缘性能试验后,除湿机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MΩ。

限制热交换

除湿机在限制热交换试验的过程中不应有任何危险发生,安全保护装置动作后,除湿机应能自行或手动恢复正常运行。

电源故障保护

除湿机在电源故障保护试验的过程中不应有异常发生,安全保护装置动作后,除湿机应能自行或手动恢复正常运行。

安全要求

防护要求

除湿机的结构和外壳应使其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或取下可拆卸部件后,仍能防止人与带电部件的意外接触。按6.14.1进行试验时,试验探棒不应触及带电部件。

除湿机运动部件的放置或封盖,应在正常使用中对人身伤害提供充分的防护,其防护性外壳、防护罩等类似部件应是不可拆卸部件,并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按6.14.2进行试验时,试验探棒不应触及危险运动部件,且防护部件不应产生影响其他性能的不良后果。

除湿机的防水等级不应低于标称值,且室外部分至少应满足IPX4的要求。

泄漏电流

除湿机的泄漏电流不应超过2mA/kW,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 若为公众不易接近的器具,泄漏电流的最大值还应不超过30mA;

b) 若为公众易接近的器具,泄漏电流的最大值还应不超过10mA;

c) 若为便携式器具,泄漏电流的最大值还应不超过0.75mA。

注1:泄漏电流限定值以名义除湿消耗功率的明示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注2:公众易接近的器具、公众不易接近的器具和便携式器具的定义参见 GB4706.1和 GB4706.32。

电气强度

除湿机在进行电气强度试验的过程中,应无击穿和闪络现象发生。

接地装置

除湿机应具有永久可靠的保护接地装置,易触及的金属部件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除湿机的接地端子及其夹紧装置除做保护接地用途外,不应兼做其他用途;除湿机的接地装置连接应充分牢固,保护接地电路的部件,应是具有足够耐腐蚀的金属;保护接地电路应按照 GB/T5226.1—2019中8.2规定进行标识。

除湿机的保护接地电路应具有连续性。按6.14.6中 b)的方法试验,测得的最大电压降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值。名义除湿量不大于10kg/h的除湿机,或接地电阻测试设备能满足1.5倍名义除湿工况下的额定电流的条件,按 GB4706.1—2005中27.5的规定进行接地电阻试验,接地电阻值不应超过0.1Ω。

电磁兼容

除湿机的端子骚扰电压、骚扰功率(辐射骚扰)、断续干扰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名义除湿量小于或等于10kg/h的除湿机的端子骚扰电压、骚扰功率(辐射骚扰)、断续干扰不应超过 GB4343.1规定的限值;

b) 名义除湿量大于10kg/h的除湿机的端子骚扰电压、骚扰功率(辐射骚扰)、断续干扰应符合相应标准或供需双方达成的协议。

除湿机的谐波电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每相输入电流小于或等于16A 的除湿机,谐波电流试验按 GB17625.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b) 每相输入电流大于16A 的除湿机,谐波电流试验按 GB/T17625.8规定的方法或供需双方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除湿机的电气控制系统应满足 GB/T4343.2中对Ⅱ类器具的抗扰度要求。

噪声

按附录 B规定的噪声测试方法,除湿机的实测声压级噪声不应大于表5规定的限值,且不应大于明示值+3dB(A)。

待机功率

名义除湿量小于或等于2.5kg/h的除湿机,若不带传感器、WIFI、蓝牙等通信协议(或这些功能在测试时可以关闭的,测试关闭这些功能后的产品),则其待机功率应不大于3W 且不大于明示值;若带有传感器、WIFI、蓝牙等通信协议,则其待机功率应不大于明示值。

名义除湿量大于2.5kg/h的除湿机,其待机功率应不大于明示值。

脚轮整机力学性能

抗冲击和制动性能

带有脚轮的除湿机满足以下要求:

a) 进行抗冲击性能试验后,脚轮不应有破损或异响,零部件不应出现松动,除湿机所具有的功能不应受到损伤;

b) 若脚轮具有锁定功能,则除湿机还应进行制动性能试验,试验过程中,脚轮不应滚动。

动载荷试验

带有脚轮的除湿机在进行动载荷试验后,其脚轮不应有破损、卡死或异响,零部件不应松动,所具有

的功能不应受到损伤。

耐候性能

除湿机的电镀件和涂装件应具有足够的耐腐蚀性。经盐雾试验后,金属镀层上的每个锈点或

锈迹面积应不超过1mm2,每100cm2试件镀层应不超过2个锈点或锈迹,小于100cm2

时不应有锈点或锈迹。

除湿机涂装件的涂层应牢固,经涂层附着力试验后,涂层附着情况应达到 GB/T9286—2021规定的2级或更优。

对带有室外机的除湿机,室外机外露塑料件进行老化试验后应满足JB/T10359—2013中3.5的要求。

洁净空气量

具有净化功能的除湿机,其洁净空气量的实测值不应小于明示值的90%。

除菌率

具有除菌功能的除湿机,其除菌率不应小于明示值的90%。

试验方法

试验条件

在无特殊说明时,除湿机的各试验项目应在制造商规定的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进行。

对于净化、除菌等辅助功能,除非制造商声明在试验过程中相关功能保持开启,否则在进行本文件规定的试验时应予以关闭。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应采用最高风速,出风格栅应调节到最大出风位置。温度和相对湿度按照制造商的规定进行设定,性能测试时如制造商没有规定,则按照样机能够设定的最低温度和最低湿度来进行试验。

在试验过程中,电源电压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电压±2%,频率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频率±1%。

试验用仪器仪表应经计量检验部门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适用的有效期内,其准确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


安装要求

应按照制造商的安装说明和所提供的附件,将被测除湿机安装在试验房间内。试验时,根据制造商的安装要求连接所有辅助元器件(包括进风百叶窗、风管、管路及附件等)。

分体式除湿机室内机与室外机连接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名义除湿量小于或等于10kg/h的除湿机:5.0m。

b) 名义除湿量大于10kg/h的除湿机:7.5m。

c) 若制造商提供的全部管长大于以上规定时,则按制造商提供的管长进行试验。连接管在室外部分的长度应不少于3m,室内部分的隔热和安装要求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

除湿量试验时,除湿机室内外空气进行交换的通风门和排风门(如果有)、风扇速度、导向格栅等按制造商规定在正常使用调节控制范围内进行设定,如果制造商未规定,则应将通风门和排风门完全关闭,风扇速度、导向格栅等在不违反制造商规定的情况下调到最大除湿量的位置。

数据处理

对于出风静压不等于0Pa的除湿机,在计算单位消耗功率除湿量时,被计入除湿消耗功率的风机功率应按附录 C规定的方法进行修正。

试验过程中,除湿机的风量、机外静压以及内部静压差的测量和处理按 GB/T17758 的规定进行。

除湿机各试验工况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注1:平均变动幅度———实测的平均值与各试验工况的规定值的偏差。

注2:最大变动幅度———试验过程中实测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各试验工况的规定值的偏差。

试运转试验

除湿机在除湿模式下通电进行试运转。

制冷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除湿机的制冷系统在标称的制冷剂充注量下,按以下规定进行气密性检查:

a) 名义除湿量小于或等于10kg/h的除湿机,用灵敏度为1×10-6 Pa·m3/s的制冷剂检漏仪进行检查;

b) 名义除湿量大于10kg/h的除湿机,用灵敏度为 1×10-5 Pa·m3/s的制冷剂检漏仪进行检查。

最大负荷运行试验

在不违反制造商规定的前提下,将除湿机的设定湿度、风机速度、风门和导向格栅等调到最大除湿状态,试验电压分别为额定电压的90%和110%,按表2规定最大负荷运行工况运行至稳定后,再连续运行1h,然后断电停机3min,再启动运行1h。

注:对于没有掉电记忆及延时开机保护的除湿机,断电后3min才能再次通电。

低温除湿运行试验

在不违反制造商规定的前提下,将除湿机的设定湿度、风机速度、风门和导向隔栅等调到最易使蒸发器结霜或结冰的状态,按表2规定的低温除湿运行工况运行至稳定后,再运行3h或2个融霜周期(取其长者)。对有自动融霜功能的除湿机,若试验结束时出现了融霜动作且未结束,则应继续运行至该融霜周期结束为止。

凝露和凝结水排除试验

在不违反制造商规定的前提下,将除湿机的设定湿度、风机速度、风门和导向格栅等调到最易使蒸发器产生凝结水的状态,往接水盘中注水直至有水从排水口流出(对自带排水泵的除湿机应注水至排水泵动作),按表2规定的凝露和凝结水排除工况运行,当接水盘的水位稳定后,再继续运行3h。

溢水绝缘性能试验

对配备了接水装置的除湿机,先将排水孔堵住,再将水满保护装置短接(对自带排水泵的除湿机还应断开排水泵的电源),然后在表 2 规定的溢水绝缘性能工况下运行,达到溢水状态后再继续运行1h,停机后,于2min内在带电部件与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施加500V 的直流电压,测量除湿机的绝缘电阻。

限制热交换试验

除湿机在表2规定的最大负荷运行工况下运行至稳定,然后按以下步骤进行试验:

a) 在除湿模式下将导风板调至最大出风位置,有新风门结构的应关闭新风门;

b) 除湿机以最高风挡运行,堵住冷凝器。蒸发器和冷凝器共用一个风机的,应断开风机进行试验;

c) 试验持续至保护装置动作;

d) 重新启动除湿机并连续运行1h。

电源故障保护试验

电源故障保护试验按以下步骤进行:

a) 在表2规定的名义工况下稳定运行1h后,切断除湿机的电源;

b) 断电5s后给除湿机重新上电,对于无法自动重启的除湿机应手动开启;

c) 除湿机重启后再连续运行1h。

安全试验

防触电保护试验

用不明显的力施加给 GB/T16842—2016的 B 型试验探棒,使探棒通过开口伸到允许的任何深度,并在插入到任一位置之前、之中和之后转动或弯曲探棒,去试图触及带电部件。如果探棒无法插入开口,则在垂直的方向给探棒加力到20N,若此时探棒能够插入开口,则试验要在探棒成一定角度下重复。

对运动部件的防护试验

对运动部件的防护试验按以下步骤进行:

a) 依据 GB/T2423.55,用弹簧锤在防护外壳或防护罩的每一个可能的薄弱点上用0.5J的冲击能量冲击3次;

b) 用一个类似于 GB/T16842—2016中的 B型试验探棒施加一个不超过5N 的力,去试图触及危险运动部件。

注:该试验探棒具有一个直径为50mm 的圆形限位板,以替代原来的非圆形限位板。

防水等级试验

对除湿机按 GB/T4208进行相应等级的防水试验,结束后立即按6.14.4和6.14.5进行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的试验。

泄漏电流试验

除湿机处于室温且不连接电源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在除湿机带电部件与易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施加如下的交流电压,并在施加试验电压后的5s内测量其泄漏电流:

a) 对单相机组为1.06倍额定电压;

b) 对三相机组为1.06倍额定电压除以 3。

电气强度试验

除湿机处于室温,且不连接电源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在机组带电部件与易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加一个频率为50Hz或60Hz的基本正弦波电压,试验电压值为1000V+2倍额定电压值,试验时间为1min;试验时间也可采用1s,但试验电压值应为1.2倍的(1000V+2倍额定电压值)。

注:在控制电路的电压范围内,在对地电压值为交流(有效值)或直流30V 以下的控制回路中应用的电子器件,可免去电气强度测试。

接地装置试验

除湿机的接地装置按以下方法进行试验:

a) 对机组保护接地装置的规定,通过视检和手动试验判断其是否合格;

b) 对保护接地电路连续性的试验,从空载电压不超过12V(交流或直流)的电源取得电流,使该电流轮流在接地端子与每个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通过。

电磁兼容试验

端子骚扰电压、骚扰功率(辐射骚扰)、断续干扰试验应按以下规定:

a) 名义除湿量小于或等于10kg/h的除湿机的端子骚扰电压、骚扰功率(辐射骚扰)、断续干扰试验按 GB4343.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b) 名义除湿量大于10kg/h的除湿机的端子骚扰电压、骚扰功率(辐射骚扰)、断续干扰按相应标准或供需双方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谐波电流试验应按以下规定:

a) 每相输入电流小于或等于16A 的除湿机,谐波电流试验按 GB17625.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b) 每相输入电流大于16A 的除湿机,谐波电流试验按 GB/T17625.8规定的方法或供需双方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抗扰度试验按 GB/T4343.2的规定进行。

待机功率试验

试验期间,环境温度保持在(23±5)℃。除湿机通电运行10min后关机并进入待机模式。关机至少30min后开始测量待机模式下机组的功率,即待机功率,测量时间为1h,数据采集的周期不应长于10s。读取测量时段内的平均功率即为待机功率,单位为瓦(W),保留1位小数。待机功率亦可通过测量耗电量再除以测量时间获得。

脚轮整机力学性能试验

抗冲击性能试验

除湿机的抗冲击性能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除湿机的净重小于或等于30kg时:将除湿机提高30cm 后,保持底盘水平状态自由下落至平滑硬质水泥地面2次。

b) 除湿机的净重大于30kg且小于或等于60kg时:将除湿机提高20cm 后,保持底盘水平状态自由下落至平滑硬质水泥地面2次。

c) 除湿机的净重大于60kg时:不适用。

制动性能试验

将除湿机放在坚硬平滑水泥表面上(带有水箱的除湿机,水箱应注满水),将除湿机的脚轮均锁定,在除湿机正面高度的下1/3中心线处逐渐平稳施加50N 的推力。

动载荷性能试验

将除湿机(带有水箱的除湿机,水箱应注满水)放在坚硬平滑的有如图所示4个障碍物(见图1和图2)的表面上,其中尺寸A 应能保证除湿机在试验推行过程中脚轮始终在试验区内。

试验时从图2的左侧向右侧沿着中线推行除湿机,以(0±2)次/min,循环周期1000次(一个来回运动为一个循环周期),每次运动结束时所有脚轮应离开左右虚线界定的试验区域。

上述不适用于工艺型除湿机。

测库是专业的第三方验货公司,验货范围覆盖全球,提供专业的除湿机验货等第三方家用电器验货服务,保障家用电器产品符合标准法规和目标市场要求,避免家用电器产品供应商及品牌方市场美誉度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