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产品验货|婴童浮力泳装验货标准及要求
婴童浮力泳装是一种专为14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儿童设计的游泳辅助装备。它通过在服装中添加浮力材料,为婴幼儿在水中提供积极的浮力,从而帮助儿童学习游泳技能并改善游泳姿势。这种泳装的设计旨在防止溺水,确保儿童在水中的安全。第三方验货公司在对婴童浮力泳装进行验货时,一般主要检验外观质量、内在质量、警告标志、水中安全性等。
婴童浮力泳装验货外观质量要求
- 不允许有破损性疵点;
- 主要部位不允许存在线状、条状疵点;其他部位允许2处长度不超过2cm或面积不超过0.5cm²的线状、条状疵点;
- 主要部位不允许存在斑疵(锈、油、色等污斑);其他部位允许2处面积不超过0.5cm²的斑疵(锈、油、色等污斑);
- 整体尺寸<20cm的,其对称部位差异应≤5mm;整体尺寸≥20cm的,其对称部位差异应≤8mm;
- 拉链允许有轻微的不平服和不顺直;拉链拉至完全闭合时,应有防止拉链意外打开或拉头外露的设计;拉链部位应加衬内贴边;所有附件不允许破损、脱落、锈蚀等。适合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穿着的浮力泳装,附件的外观不应与食物相似,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刚硬部分构成的纽扣,拉链的拉头不可脱卸,附件最大尺寸应大于3mm;
- 宜采用聚酯纤维、锦纶纤维或类似性能的合成纤维缝线。服装合肩处、裤裆合缝处及缝纫边缘应加固;服装主要部位应无漏缝和开线,不应有明显的不顺直、不平服、缉明线宽窄不一,缝份不少于6mm;其他部位应无漏缝和开线;
- 下裆部位应采用双裆。
注1:外观疵点的名称及定义参见GB/T24250和GB/T24117,线状疵点是指沿经(直)向或纬(横)向延伸的、宽度不超过0.2cm的疵点,条状疵点是指沿经(直)向或纬(横)向延伸的、宽度超过0.2cm的疵点。
注2:轻微是指主观上不明显,目测距离60cm观察时,仔细辨认才可看出的外观变化。
注3:对称部位包括袖长、袖口宽、肩缝长、裤长、裤口宽等。
注4:主要部位指上衣上部2/3,分体式短裤前身下部1/2。
婴童浮力泳装验货内在质量要求
项目 | 分等要求 |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
纤维含量允差/% | 按GB/T29862规定执行 | |||||
面/里料色牢度/级≥ | 耐干摩擦 | 4 | 3-4(婴幼儿4) | 3(婴幼儿4) | ||
耐湿摩擦 | 3月4日 | 3(深色2-3) | ||||
耐水(变色、沾色) | 4 | 3月4日 | 3(婴幼儿3-4) | |||
耐唾液”(变色、沾色) | 4 | 4 | 4 | |||
耐汗渍(变色、沾色) | 4 | 3月4日 | 3(婴幼儿3-4) | |||
耐皂洗(变色、沾色) | 4 | 3月4日 | 3 | |||
耐海水(变色、沾色) | 4 | 3月4日 | 3 | |||
耐氯化水(游泳池水)变色 | 4 | 3月4日 | 3 | |||
拼接互染程度b | 4月5日 | 4 | 4 | |||
耐光 | 变色 | 4 | 4(浅色3) | 3 | ||
荧光色 | 3 | 不考核 | ||||
拉伸弹性伸长率1/%≥ | 直向 | 120 | 100 | 80 | ||
横向 | 100 | 80 | 70 | |||
耐氯化水(游泳池水)拉伸弹性回复率4/% | 直向 | 70 | 65 | 60 | ||
横向 | 70 | 65 | 60 | |||
撕破强力/N≥ | 10 | |||||
接缝强力*/N≥ | 面料 | 140 | ||||
里料 | 80 | |||||
缝子纰裂程度/mm≤ | 6 | |||||
顶破强力³/N≥ | 250 | |||||
注:机织织物参照GB/T4841.3执行,颜色深于1/12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为深色,颜色浅于等于1/12染料染 | ||||||
仅考核适合婴幼儿穿着的浮力泳装的面料。 | ||||||
婴童浮力泳装验货警告标志要求
应在耐久性标签上或产品的显著位置印刷或压印警告标志,且警告标志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应清晰易懂。
警告标志应采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印刷,“警告”字样高度不小于5mm,且采用黑体字体,其他文字高度不小于3mm;警告标志的颜色宜醒目,应与背景形成反差,并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可见。
应标注以下类似警告性文字内容:
a)注意溺水危险;
b)只限于在有成人监护的条件下正确穿戴和使用;
c)不应作为救生衣使用;
d)使用时所有气室应保持充气状态(适用于可充气式产品);
e)只可戴在上臂上(适用时);
f)所有组件都应穿戴好(适用时)。
注:需要时可使用图形符号。
婴童浮力泳装验货水中安全性要求
- 不应使用松散的颗粒状材料;块状浮力材料的放置,应保证使用者穿着浮力泳装,处于静止水面时,头部位于水面以上;浮力材料可拆卸的浮力泳装,应有防止使用时浮力材料从放置部位滑脱的设计。
- 可充气式浮力泳装的一个浮力组件一般由两个独立气室组成,也可以由一个自具浮力材料和一个气室组成;当浮力完全由可充气气室提供时,应至少具有两个独立的气室,以保证其中一个气室发生故障时,浮力泳装仍具备功能性和安全性。
- 可充气式浮力泳装每个气室都应安装气嘴止回阀,气塞应连接在气嘴主体上;各气室充满气体时,气塞可压入气座,气嘴和气塞的凸出部分不应高出浮力泳装表面5mm以上。
- 用于调节尺寸或起连接作用的织带和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30mm。背心式浮力泳装应有防止使用者从泳装中滑出的设计,如装配裆带。
- 如果插扣、调节器或其他可拆卸紧固件作为浮力泳装的一部分,以使浮力泳装附着于身体或为了连接功能部件或组件,应至少需要两个同时或按顺序操作来释放或打开,以防止使用时意外打开。
- 初始浮力符合表1要求。
- 浮力损失率≤10%。
- 可充气式浮力泳装的一个组件中的任一气室完全放气后,浮力泳装所提供的浮力不小于表2中初始浮力的50%。当浮力泳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组件组成时,单个组件中任一气室完全放气后,该组件所提供的浮力不小于表2中初始浮力的25%。
- 可充气式浮力泳装达到正常使用压力后,打开气塞,2min后仍应具有至少75%的初始浮力。
- 成品穿戴时不得出现浮力材料脱离,织物断裂、破损,缝线断裂等情况;插扣、拉链或其他紧固件不得在施加的载荷方向上移动超过25mm;如果织带、腰带等要紧贴身体穿戴,不应扭绞或卷边。
体重M/kg | 年龄Y/岁 | 初始浮力/N |
≤15 | ≤3 | ≥20 |
15≤25 | 3≤7 | ≥20 |
25≤50 | 7≤12 | ≥25 |
>50 | 12≤14 | ≥30 |
注1:本表体重基于中国儿童体重分布的数据,实际体重与年龄之间的关系变化较大。注2:初始浮力要求以体重为准,年龄仅供参考。 |
表1初始浮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