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验货及抽样检验标准

TESTCOO/2021-10-22
产品抽样检验

产品验货的概念

单位产品:为了实施检验的需要而划分的基本单元。如一辆卡车、1M棉布、1KG水泥、一双鞋等。

检验批:需要进行检验的一批单位产品。简称批。构成检验批的单位产品不应有本质的差别,只能有随机的波动。因此,一个检验批应当由在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下并在大约相同的时期内,所生产的同类型、同等级的单位产品所组成。

批量:需要检验的一批产品所包含的单位产品数。

致命缺陷:对使用和维护产品或对与此有关的人员可能造成危害或不安全状况的缺陷;或损坏产品重要的、最终的基本功能的缺陷。

严重缺陷:不同于致命缺陷,但能引起失效或显著降低产品预期性能的缺陷。

轻微缺陷:不会显著降低产品的预期性能的缺陷,或偏离标准但只轻微影响产品有效使用或操作的缺陷。

产品验货的分类

产品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抽样检验、购入检验、中间检验、成品检验、出厂检验、库存检验、监督检验、计数检验、计量检验、破坏性检验、非破坏性检验等。

抽样检验常常用于下列情况:

a) 检验是破坏性的;

b) 检验时,被检对象是连续体;

c) 产品数量多;

d) 检验项目多;

e) 希望检验费用小;

f) 作为生产过程工序控制的检验。

随机抽样方法:

简单随机抽样:随机数表法、掷骰法。

周期系统抽样:采用一定间隔进行抽样的方法。

分层抽样:从一个可以分为不同子批(或称层)的检验批中,按规定的比例从不同层中抽取样本

产品验货的分类

产品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抽样检验、购入检验、中间检验、成品检验、出厂检验、库存检验、监督检验、计数检验、计量检验、破坏性检验、非破坏性检验等。

抽样检验标准及其体系

1、计数和计量抽样检验标准

计数抽样检验标准是以计数抽样检验的结果作为判定质量特性指标的,已经制订了国家标准的有:

a) GB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b) GB2829-1987《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c) GB8051-1987《计数序贯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d) GB8052-1987《单水平和多水平计数连续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计量抽样检验标准是以计数抽样检验的结果作为判定质量特性指标的,已经制订了国家标准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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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B6378-1986《不合格品率的计量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b) GB8053-1987《不合格品率的计量标准型一次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c) GB/T8054-1995《平均值的计量标准型一次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2、调整型与非调整型抽样检验标准

调整型抽样检验标准,如GB2828-1987,GB6378-1986,可以根据连续批的质量变化来调整抽样检验方案的宽严程度,以达到保证批质量的情况下,引导生产方重视产品质量或减少抽样费用。

3、一次抽样、二次抽样、多次抽样和序贯抽样检验标准

使用GB2828-1987的检验程序

a)规定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

在产品技术标准或订货合同中,必须明确对单位产品规定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外观等质量特性。

b)不合格的分类

按照实际需要,将不合格分为A、B、C三类。如有需要或必要,可以对于或少于三类。

c)合格质量水平的规定

在产品技术标准或订货合同中,应由订货方与供货方协商确定合格质量水平。合格质量水平是认为可以接受的连续提交检查批的过程平均上限值。

d)检查水平的规定

标准给出了一般检查水平:Ⅰ、Ⅱ、Ⅲ和四个特殊检查水平:S-1、S-2、S-3、S-4。除非另有规定,通常一般采用检查水平Ⅱ。当需要的判别力比较低时,可规定使用一般检查水平Ⅰ。当需要的判别力比较高时,可规定使用一般检查水平Ⅲ。特殊检查水平仅适用于必须使用较小样本,而且能够或必须允许较大的误判风险时。


AQL抽样标准表​​​​​​​

e)检查批的形成和提出

单位产品经简单汇集形成检查批。

f)检查严格度的规定

检查严格度是指提交批所接受检查的宽严程度。本标准规定有正常检验、加严检验和放宽检验三种不同严格度的检查。

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应使用正常检查。

检查严格度转移规则如附表。

g)抽样方案类型的选择

标准给出了一次、二次、五次三种类型抽样方案。通常根据比较各种不同类型对应抽样方案的管理费用和平均样本大小来决定采用一次、二次或五次抽样方案中的一种。

h)检索抽样方案

根据样本大小字码和合格质量水平运用标准中给出的表检索抽样方案

i)样本的抽取

要能代表批质量的方法抽取样本。当检查批由若干层组成,就以分层抽样方法抽取样本。

在使用二次和五次抽样方案时,每个样本都应在整批中抽取。

抽取样本的时间,可以在批的形成过程中,也可以在批组成之后。

j)样本的检查

k)逐批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l)逐批检查后的处置

附表:严格度转移规则

转换方向及转换条件

正常检查→加严检查:若在不多于5批中有2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加严检查。

加严检查→正常检查:
当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5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正常检查。

正常检查→放宽检查:当进行正常检查时,若下列条件均满足,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放宽检查:

1) 连续10批(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正常检查合格

2)连续10批或要求多于连续20批所抽取的样本不合格品(或缺陷)总数,小于或等于标准的表1中所列的界限数

3) 生产正常

4) 主管质量部门同意转到放宽检查

放宽检查→正常检查: 当进行放宽检查时,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正常检查:

1) 有一批放宽检查不合格

2) 生产不正常

3) 主管质量部门认为有必要回到正常检查

加严检查→暂停检查:加严检查开始后,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累计到5批(不包括以前转到加严检查出现的不合格批数)时,暂停按本标准进行的检查。

免检产品也可考虑巡回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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