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适用产品,CE认证模式,CE认证申请程序及CE认证所提供的资料

TESTCOO/2021-10-22

一、CE认证适用产品

欧盟发布的实行 CE 标志的指令如下,现将适用产品、指令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列表:

二、CE认证的模式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 CE 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1、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 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2、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 B(EC 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 B 不足于构成 CE 的使用。

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 Module D。

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 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 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 发证书。

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 Module D+ Module E。

其中,模式 F+B,模式 G 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三、CE认证申请程序

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      申请人填写 CE-marking 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 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a  文件是否完善。

b  文件是否按欧盟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      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   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   本页第 9、10 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   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  CE  符合证明(COC),及CE 标志。

14)   申请人签署 CE 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 CE 标示。


四、办理CE认证需提交的资料

1) 产品使用说明书。

2) 安全设计文件(包括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3) 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4) 产品电原理图。

5) 产品线路图。

6) 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请选用有欧洲认证标志的产品)。

7) 整机或元部件认证书复印件。

8) 其他需要的资料。


五、使用 CE 标志需经过的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  CE  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 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盟通知程序认可认证 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 CE 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 CE 标志的前提条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 CE 标志 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 CE 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代理商负责加附。 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 CE 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