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等皮革产品出口对特殊化学指标的限量规定

TESTCOO/2021-10-22

随着国外消费者绿色消费意识日益加深,进口皮革时,往往附加皮革中的一些特殊化学物质的限量规定。这些特殊化学指标主要是在皮革中可能存在的对人体有害的偶氮染料、五氯苯酚、甲醛、六价铬、邻苯二甲酸酯(盐)、DMF(富马酸二甲酯)、重金属等化学物质的含量限制。欧盟对这些特殊化学指标的规定主要以指令或某些国家自行规定的形式存在。

 

1. 偶氮染料(欧盟 2002/61/EEC 指令)

 

在纺织品和皮革中使用的一些偶氮染料在一定的条件下会还原出对人体或 动物可能有致癌作用的芳香胺(新欧盟标准规定了 22 种)。相关的偶氮染料(包括某些颜料)约有 210 种,其中大部分为常用的染料。使用该类偶氮染料的产品, 在与人体的长期接触中,少量染料可被皮肤吸收,并在人体内扩散。这些染料在 人体内的新陈代谢生化反应条件下,发生还原反应而分解出致癌芳香胺,并经过 人体的活化作用改变 DNA 结构引起人体病变和诱发癌症。1994 年德国就对制革 用的偶氮染料做出限令规定。2002 年 9 月 11 日欧盟正式颁布了 2002/61/EEC 号 指令,禁止使用有害偶氮染料及销售含有这些物质的产品。根据指令,可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直接接触的产品包括: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及其它卫生用品、睡袋鞋子、手套、表带、手袋、钱包、公文包、椅子包覆物、 颈部挂件、用纺织品和皮革制作的或包含此类材料的服装、玩具、供最终消费者 使用的纱线和布料。欧盟成员国已经在 2003 年 9 月 11 日实施此项指令。2004 年1 月,新修订的欧盟 2004/95/EC《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正式生效。2004 年 2 月, 欧盟委员会通过 RAPEX 对非食品类危险消费品涉及包括:轻工、机电、纺织和 金属制品等日用消费品,进行停止上市、召回和撤回。

 

2. 蓝色染料(欧盟 2003/03/EC 指令)

 

2003 年 1 月,欧盟委员会颁布指令 2003/03/EC,认定“蓝色染料”(索引号 为:611-070-00-2)具有很高的水生毒性,且不易降解,随废水排入环境后会对 环境造成危害。为保护环境,该指令规定:禁止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上使用“蓝 色染料”,并禁止在市场上销售含“蓝色染料”的皮革和皮革制品。“蓝色染料”属于 偶氮染料的范畴,是一种复杂的混合物。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 2003 年 12 月 3日前将本规定转换成本国的法规,并从 2004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同时在 15 个 国家中被禁用。

 

3. 五氯苯酚

 

91/173/EEC指令要求市场上销售的制剂或者物质中五氯苯酚及其盐和酯的浓度不得超过 0.1%(1000 mg/kg)。德国和荷兰规定产品中五氯苯酚的最大含量不得超过5 mg/kg。瑞典采用欧盟的法规。美国环境保护署法规禁止皮革制品中使用五氯苯酚。

 

4. 六价铬

 

铬鞣是皮革行业使用最广、鞣革综合性能最好的一种鞣制方法,约 90%的皮 革生产都是采用铬鞣剂进行鞣制。随着制革工艺的进步,皮革行业已经于 20  世纪 80 年代淘汰了直接使用六价铬鞣制的工艺,然而由于使用的三价铬鞣剂受浴 液 pH 值、加脂剂类型以及贮存条件的影响而有转变为六价铬的可能,因此皮革及其制品中六价铬的残留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热点。

德国是最早关注皮革中六价铬含量的国家,2010  年 8  月 13  日,德国就正 式实施了皮革六价铬禁令,要求采用皮革生产的、并与皮肤长期接触的消费品, 尤其是服装、表带、包、背包、椅子、沙发、颈袋和皮革玩具,六价铬含量不得 超过 3 mg/kg。随后,欧盟迅速跟进,2014 年 3 月 26 日,欧盟委员会修订了 REACH 法规中的附件 17,将皮革制品中的六价铬含量也限制在 3 mg/kg,新规 将于 2015 年 5  月 1  日生效。除此之外,2020 版的生态纺织品标准 Oeko-Tex Standard 100 中规定六价铬的限量值为 0.5 mg/kg,因此不排除未来欧盟等国家和 地区还会继续发布更加严格的六价铬限量要求。欧盟六价铬限量要求的提高对我 国皮革制品的出口产生了很大影响。

 

5. 甲醛

 

美国服装和鞋履协会(AAFA)发布的 AAFA 限制物质清单中, 涵盖了服装、鞋类、旅行用品、家用纺织品和其他时尚配饰,其中对纺织品中甲 醛限量从20 mg/kg 变更为16mg/kg。欧盟对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中的游离甲醛含量也作了限量规定,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皮革中的甲醛含量不得超过 75mg/kg,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皮革中的甲醛含量不得超过150 mg/kg。日本规定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皮革、毛皮制品中的甲醛含量不得超过 300 mg/kg,对婴儿不得超过20 mg/kg。日本对甲醛的限量为不得超过 20 mg/kg。

 

6. 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盐))

 

欧盟2005/84/EC 指令限制玩具和儿童用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使用。指令要求:在欧盟范围内,避免在塑料、含塑料部件的玩具和育儿商品中使用对儿童健康造成危害或造成潜在危害的增塑剂。

美国于 2008 年 8 月 14 日正式生效的《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HR 4040)对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CPSC)进行了修正。新法案第 108 条规定要求永 久性禁止儿童玩具中含有超过 0.1%的 DEHP、DBP 和 BBP。美国服装和鞋履协 会(AAFA)2014 年发布的第 14 版 AAFA 限制物质清单(RSL)中,增加化学 物质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nHP/DHP)。2013 年土耳其经济部发布的“No 2012/30” 公告开始生效,主要是控制鞋类中的邻苯二甲酸盐。其涵盖的产品范围包括:所 有种类的男鞋和女鞋,所有种类的童鞋,所有种类的划分为男女皆可穿的鞋,塑 料鞋和拖鞋,在家穿的拖鞋和便鞋,鞋跟高于 3 毫米的鞋。进口商需要提交授权 实验室签发的证明该产品符合邻苯二甲酸盐要求的合格评定文件,所有的文件将 提交给风险追踪控制系统随机进行抽查检验。受限的 6 种邻苯二甲酸盐的限值均 为 0.1%,种类如下: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 正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2014 年 7 月 22 日,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发布《玩具安全 第 6 部分 玩具和 儿童用品中某些邻苯二甲酸酯》(ISO 8124-6),标准适用于玩具和儿童用品中 塑料、纺织品及涂层部件中的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检测。

 

7. 软化剂

 

欧盟 76/769/EC 号指令的第 27 次修订版本,禁止销售和使用浓度超过 1%短链氯化石蜡的产品,或在金属加工油、皮革加脂剂中使用该产品。中链氯化石蜡也被禁用了。意大利对碳链长度为 10~13 的限量为小于1000 mg/kg。

 

8. 含溴阻燃剂物质

 

欧盟 2003/11/EC 法令明确规定,PBB 作为五-溴联苯醚和八溴联苯醚衍生物,市场销售的物品中的 PBB 含量不得高于 0.1%。欧盟规定任何产品中若有含量超过 0.1%的上述两种物 质不得使用或在市场上销售。RoHS 规定多溴化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不得超 过 1000mg/kg。

 

9. 乙氧基壬基苯酚(NPE)和壬基苯酚(NP)产品

 

欧盟 2003/53/EC 号指令将限制出售和食用含有 0.1%以上的 NPE 或 NP 的产 品和产品制剂。这涉及到很多工业,包括纺织和皮革工业,应用密闭系统的情况除外。

 

10. 镍释放量

 

欧盟 94/27 /EC 指令指令要求含镍产品中镍的释放量 不得超过 0.5μg/(cm2·week)。

 

11. 镉含量

 

镉是另外一种可能在皮革和皮革制品中存在的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镉会在 涂料中的染色剂中出现,或者作为 PVC 的稳定剂,91/338 /EEC 指令规定含量大 于 0.01%(100 mg/kg)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用来做某些最终产品或化合物的染 色。玩具要用到的多种类型的聚合物材料,91/338 /EEC 指令要求其中塑料中镉 含量不得超过 100 mg/kg,在玩具中镉含量不得超过 75 mg/kg。

 

12. 铅含量

 

欧盟委员会发布 2002/232/EC 指令和 76/769/EEC,其中 2002/232/EC 规定,在裘革制品中不得含有铅盐;76/769/EEC 规定皮革涂层材料铅、砷不得被检出,其检出限量为 100 mg/kg。欧盟 RoHS 法规定铅的限量为 1000 mg/kg,但在玩具中,铅的限量为50 mg/kg。

 

2009 年美国 CPSC 新法案第 104 条对儿童产品及其所用油漆中铅的含量进行了限制。其规定为:自 2009 年 9 月 14 日起,12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所使用的油漆和其他表层燃料中含铅的量必须从 600 mg/kg 降低到 90 mg/kg。墨西哥2010 年提出了要加强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的重金属含量要求,并于 2012 年 8 月 13日正式生效,其中铅含量要求为 12 岁以下儿童的玩具和可能吸允、舔或吞咽的教学材料,其可溶性的铅限量为 90 mg/kg。

 

13. 全氟辛烷磺酸

 

欧盟 于 2006 年 12 月 27 日发布了 2006/122/EC,规定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开始限制 PFOS 的销售和使用。美国服装和鞋履协会(AAFA)2012 年 3 月发布的第 10 版 AAFA 限制物质清单(RSL)中,将全氟辛烷磺酸限制栏 的“1ug/m2”改为“未检出”。

 

14. 富马酸二甲酯(DMF)

 

2012 年欧盟颁布(EU)No 412/2012欧委会条例,将富马酸二甲酯加入 REACH 法规附件 17 物质清单第 61 项,根据规定,用于物品及物品的任一成分中 的富马酸二甲酯含量不得超过 0.1 mg/kg,物品及物品中任一成分富马酸二甲酯 含量超过 0.1 mg/kg 不得置于市场销售。

 

15. 有机锡

 

有机锡化合物主要包括二丁基锡(DBT)、三丁基锡(TBT)、磷酸三环己锡(TCyHT)、三辛基锡(TPT)等,有机锡主要作为杀菌防霉剂和塑料稳定剂 用在纺织品、木材、皮革等材料中。欧盟公布 89/677/EEC、1999/51/EC 指令,规 定不能在市场上销售用作自由交联防污涂料中的生物杀灭剂及其制剂成分。

 

(16)其他

 

除了以上化学物质,REACH 法规还对高关注度物质清单(SVHC)不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