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厂现场健康安全-特种设备审核

TESTCOO/2021-10-2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1.2设置

 

每台锅炉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以只装设一个安全阀: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设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

 

(3)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8 MW的热水锅炉。

 

6.1.15安全阀校验

 

(1)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如果现场校验有困难时或者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以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

 

(2)新安装的锅炉或者安全阀检修、更换后,应当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密封性;

 

(3)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校验后的安全阀在搬运或者安装过程中,不能摔、砸、碰撞;

 

6.2.3压力表校验

 

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8.1.3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9.4定期检验

 

9.4.1基本要求

 

(1)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锅炉在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锅炉在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9. 4. 2定期检验周期

 

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锅炉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年一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人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9. 4. 4定期检验项目的顺序

 

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在同一年进行时,一般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水(耐)压试验,外部检验。

 

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六条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2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者等于0.1MPa(注1-2);

 

(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者等于2.5MPa·L(注1-3);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6.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要求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为使用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标志的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6.2使用单位的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且配备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6.6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照章作业。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8年度检查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8.3.5安全阀安装的要求

 

(5)新安全阀应当校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

 

8.4.2压力表的校验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TSG  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索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 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 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谕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戚者等于一20度,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度;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负贵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__第1部分:总则》GB6067-2010

 

4.2.2吊钩、吊钩夹套及其他取物装置

 

4.2.2.3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被其他物品钩住的危险时,应采用安全吊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10.1.4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在起重机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应符合GB 2894-2008的规定。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GB 2893的规定。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二次修订版2011年1月1日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3年6月1日实施)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二十六条跨发证部门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发证部门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的,要求回原发证机关处理。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第十三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当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TESTCOO通过对新供应商现场及文件的审查,掌握供应商的资质及相关信息,并对供应商的合法性、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机器设备、生产能力及内部质量管控等基本情况作出评价,以确保在下单前对供应商在安全、品质、行为、产能及交货条件等方面有一个综合评估,以确保商业采购行为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