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库课堂】验厂系列培训(第三课):现场健康安全之化学品及其他安全
主要内容
化学品管理及其他健康安全要求
.消防安全Fire prevention
.化学品管理Chemical control
.机器设备Machinery and special appliance
.人员防护Personal protection
.电气安全Electrical safety
.其他通用要求Other common requirements
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2002年版)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年)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三十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备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见后面的表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来判定,最低也要一年几十吨,一般不会涉及到这个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6 标志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5.4.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5.4.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施。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
6.3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6.4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7.2 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7.3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8.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
9.1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10.1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11.1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
第十五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十四条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关于有毒物品的专门规定,其中有毒物品见
1、一般有毒物品目录(2002年版)(接触限值未和GBZ2.1 2010对准)
2、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其他法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2号)
关于有毒物品的专门规定,其中有毒物品见
1、一般有毒物品目录(2002年版)(接触限值未和GBZ2.1 2010对准)
2、高毒物品目录 卫法监发[2003]142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年)
共定义有2828项,这个标准定期会更新。
常见危险化学品:
其他法规: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作业场所安全标志:
化学品安全标签(包含8个部分):
化学品安全标签: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2008)
MSDS组成结构
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2.成分/组成信息
3.危险性概述
4.急救措施
5.消防措施
6.泄漏应急处理
7.操作处置和储存
8.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9. 理化特性
10.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11. 毒理学资料
12. 生态学资料
13. 废弃处置
14. 运输信息
15. 法规信息
16. 其他信息
化学品管理要求汇总
一、现场要求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2、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果
7、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8、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9、标志应符合GB15258-2009的规定
10、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
11、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
12、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
13、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1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15、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二)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二、制度管理
1、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3、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6、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7、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8、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9、应设有急
机器设备安全
JBJ 18-2000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2.3.3 厂房内生产物料、半成品及成品,其存放场地应用黄色或白色标记在地面标出。当直接存放在地面上时。堆垛高度不应超过1.4m;超过时应设置支架、平台存放。
2.5.1 凡容易发生危险事故的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无法直接感知处尚应设置声、光、色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装置。
3.1.5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带栏杆的人行走桥。平台、走台、坑池边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险处,必须设栏杆或盖板。需登高检查和维修的设备处宜设钢斜梯;当采用钢直梯时,钢直梯3m以上部分应设护笼。
3.2.11 压力铸造工段内,铸型分型面处、浇口处应设防护挡板。
3.2.18 加热设备表面温度大于50℃时应进行隔热,或设立标志。
JBJ 18-2000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3.2.20 热处理车间重油加热炉或可控气氛炉,其重油或液化石油气储存罐应放户外,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大型淬火油槽应设冷却灭火装置。
3.2.22 电焊作业点宜设隔离屏障;其高度不得小于2m,且与地面应有50---100mm间隙。
3.4.9 连续输送流水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设紧急停车按钮,两按钮间隔宜小于等于30m;
3.应装设声光报警信号。
3.4.10跨越通道、作业区上方的带式输送机,应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护装置;其有人接近部位应设防护措施。
3.2.18 加热设备表面温度大于50℃时应进行隔热,或设立标志。
GB/T 3787-2006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5.1 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
5.3 工具使用单位必须有专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5.3.1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5.3.3 在梅雨季节前应及时进行检查
5.3.4 工具的定期检查项目,除5.2的规定外,还必须测量工具的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
GB/T 3787-2006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5.3.5 经定期检查合格的工具,应在工具的适当部位,粘贴检查“合格”标识。“合格”标识应鲜明、清晰、正确并至少应包括:
a)工具编号;
b)检查单位名称或标记;
c)检查人员姓名或标记;
d)有效日期
GB 13960.5-2008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台式砂轮机的专用要求
GB 13960.5-2008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台式砂轮机的专用要求
8.12.1.101
g)截上防护用品.根据适用情况,使用面罩、安全护目镜或安全眼镜.适用时,截上防尘面具、听力保护器、手套和能挡
GB 13960.6-1996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带锯的专用要求
18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除以下条文外,GB 13960的这一章适用。
18.1增加:
除了在工作台上方为了达到最大锯割高度所必需的那部分外,带轮和锯条各个面都应完全罩起来。
为了更换锯条,应不用工具就能打开这些防护罩,接触锯条。
不用工具应不可能从整机上拆除这些防护7.
这些防护罩应设计成能防止断裂的锯条弹出来.
带锯应有这样的构造或装有一个防护罩,使得从锯割的区域外面,不可能触及带轮和锯齿。该防护罩应设计成易于更换锯条。
输入功率在750 W以上的工具,应有一个装置,防止在更换锯条时带锯运行。
该装置应不可能在无意识间被操作。
除了必要的工作部分外,工作台上方的锯齿和锯条外侧应用一个可调节到所有锯割高度,并加以固定的防护罩遮盖起来.
GB 13960.6-1996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带锯的专用要求
GB 13960.11-2000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型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机器设备安全
7.13 增加:
手册或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安全操作型材切割机的所有必要信息,例如操作方法、更换砂轮、维护、安装、运箱等内容。
另外,还应给出如下说明:
—佩带护目镜;
—不要使用损坏的砂轮。
—不要使用在适当位t上没有护策的型材切割机。
18.1 增加:
型材切割机应装有适当的防护装置,该装置须借助工具才能拆卸。
GB 13960.11-2000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型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GB 9448-1999 焊接与切割安全
2.1 眼睛及面部防护
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辅助人员亦应配戴类似的眼保护装置。
2.2.2 手套
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须佩戴耐火的防护手套,相关标准参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4.3 呼吸保护设备
利用通风手段无法将作业区域内的空气污染降至允许限值或这类控制手段无法实施时,必须使用呼吸保护装置,如:长管面具、防毒面具等(相关标准参见附录C)。
10.5.3 气瓶的储存
气瓶必须储存在不会遭受物理损坏或使气瓶内储存物的温度超过40℃的地方。
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
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徽物、易嫌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然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m以上,或用至少1.6m高的不可然隔板隔。
GB 9448-1999 焊接与切割安全
10.5.4 气瓶在现场的安放、搬运及使用
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
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m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
11 电弧焊接及切割安全
11.5.7.3 手套
要求使用状态良好的、足够干燥的手套.
12 电阻焊安全
12.4-4 火花保护
必须提供合适的保护措施防止飞溅的火花产生危险,如:安装屏板、佩带防护眼镜.由于电阻焊操作不同,每种方法必须做单独考虑。
使用闪光焊设备时,必须提供由耐火材料制成的闪光屏蔽并应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旅.
GB 13887-2008 冷冲压安全规程
5.4. 1.3 脚控操纵器只能用于需要双手同时操持工件,操纵频率不超过20 min-1的情况下,并只能采用一种形式。
5.4.1.4 立姿工作时,应尽可能采用手控操纵器,而不用脚控操纵器。
6 对安全装置的要求
6.1 一般要求
6. 1. 1 工厂应为操作者提供安全装置,以保护操作者的人身安全。只要工作状态能够允许安装和使用安全装置,应必须安装和使用。
6.1.2 工厂管理者必须事先考虑到每道工序(工步)的工作状况.以确定安装和使用:
a)何种危险区的安全保护装置;
b)何种危险区的安全控制装置。
6.1.3 当不能安装和使用安全装置时,对操作者的安全保护应采用:
a)手工具给进或取出工件(见11.2.4);
b)根据毛坯状况和工件大小,使操作者和危险区界限之间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见11. 2.3.2)
GB 13887-2008 冷冲压安全规程
备注:各种安全装置样式及要求等,可查阅标准本身
GB 13887-2008 冷冲压安全规程
11 对操作规范的安全要求
11.1 一般要求
工厂应根据设定的条件(工艺、设备、安全装置、冲模等),为操作者提供、选择和规定合适的操作规范。
11.1.2 操作者必须遵守操作规范并正确操作。
11.1.3 操作者必须配戴劳保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鞋、防护手套等)。
11.1.4 工厂必须经常地对操作者进行综合性安全技术和生产技术的教育,并指导操作者遵守企业、地方或国家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法律、法令。
11.2.4 手工操作限制和手工具
11.2.4.1 只有在安全压力机上采用选定的控制方式和制动监控装置时,才允许用手进入危险区内取放工件。
11.2.4.2 不符合前条规定时,禁止人手进人危险区内操作,
11.2.4.3 手工具不是安全防护装置,只是辅助性防护工具。手工具必须符合人机工程要求,手持式电磁吸盘应符合GB 5093只能采用手工具代替。
GB 4674-2009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3.8 平面磨床工作台的两端或四周应设防护持板,以防被磨工件飞出,
3.10 磨削极械上所有砂轮,电机、皮带轮和工件头架等回转件,应设防护罩。防护罩应牢固地固定.其联结强度不得低于防护罩的强度。
3.1 使用磨俐液的磨削机械应设有防溅挡板,以防磨削液飞溅到周围
4.16 干磨及修整砂轮时应佩戴防护用具。
4.17 使用手动砂轮机和磨削工作速度超过60 m/s的磨削机械时应附加防护档版。
GB 4674-2009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机器设备安全
GB 19998-2005电解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GB 25493-2010以激光为加工能量的快速成形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GB 26503-2011快速成形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GB 20905-2007铸造机械安全要求
GB 20906-2007压铸单安全技术要求
GB 21501-2008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
GB 24390-2009抛(喷)丸设备安全要求
GB 24391-2009低压铸造机安全要求
GB 25491-2010造型机安全要求
GB 25492-2010落砂机安全要求
GB 25683-2010钢液浇包安全要求
GB 28759-2012粘土砂混砂机安全要求
GB 17120-2012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
GB 24388-2009折弯机械噪声限值
GB 24389-2009剪切机械噪声限值
GB 26483-2011机械压力机噪声限值
GB 26484-2011液压机噪声限值
GB 26485-2011开卷矫平剪切生产线安全要求
GB 27607-2011机械压力机安全技术要求
GB 27608-2011联合冲剪机安全要求
GB 28240-2012剪板机安全技术要求
GB 28241-2012液压机安全技术要求
GB 28242-2012螺旋压力机安全技术要求
GB 28243-2012液压板料折弯机安全技术要求
GB 28244-2012自动锻压机安全技术要求
GB 28245-2012自动锻压机噪声限值
GB 28760-2012弯管机安全技术要求
GB 30458-2013卷板机安全技术要求
GB 5091-2011压力机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
GB 5093-2009压力机用手持电磁吸盘技术条件
GB 6077-1985剪切机械安全规程
GB 15578-2008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 12557-2010木工机床安全通则
GB 18955-2003木工刀具安全铣刀、圆锯片
GB 18956-2003木工机床安全平压两用刨床
GB 20006-2005木工机床安全镂铣机
GB 20007-2005木工机床安全单轴铣床
GB 20179-2006木工机床安全手动进给圆锯机和带移动工作台锯板机
GB 22659-2008木工机床安全数控钻床和数控镂铣机
GB 25490-2010木工机床安全带移动工作台单头开榫机
GB 24384-2009外圆磨床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GB 24385-2009卧轴矩台平面磨床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GB 16454-2008金属锯床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GB 19998-2005电解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GB 20775-2006熔融沉积快速成形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GB 25493-2010以激光为加工能量的快速成形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GB 26503-2011快速成形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GB/T 30421-2013工业用缝纫机缝纫机、缝纫单元和缝纫系统的安全要求
GB 4706.74-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缝纫机的特殊要求
GB 15760-2004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 18568-2001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GB 14443-200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14773-200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
GB 15606-2008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25115.1-2010工业洗涤机械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QB 3694-1999模切压痕机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 13567-1998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GB 15607-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 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11341-2008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
GB 17750-201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
GB 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GB 7692-201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QB 1596-1992缝纫机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 17888.3-2008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3部分楼梯、阶梯和护栏
5.7 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楼梯的净宽最小应为600mm,但是最佳为800mm,当楼梯经常有人通过或多人同时交叉通过时,宽度应增加到1000mm,楼梯如果设计为撤离路线,其宽度应满足特定法规的要求。
5.8 每一梯段的上升高度H不应超过3000mm,否则,应增加一梯段平台。梯段平台长度l至少应为800 mm,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大于或等于楼梯的宽度。只有在单个楼梯的情况下,上升高度不应超过4000mm.
7.1.2当可能坠落的离度超过500mm,应安装护栏。
7.1.4 护栏的最小高度应为1100 mm。
7.2. 楼梯应至少包含一个扶手。宽度大于或等于1200mm的楼梯应有两个扶手。阶梯通常应有两个扶手
7.1.5 护栏应至少包括一根中间横杆或其他等效保护。扶手和横杆及横杆和踢脚板之间的净空不应超过500 mm。
7.1.6 当用立杆代替横杆时,各立杆之间的水平间距最大为180 mm。
GB4053.1-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5.3 梯段高度及保护要求
5.3.1单段梯高宜不大于10m,攀登高度大于l0m时宜采用多段梯,梯段水平交错布置,并设提问平台,平台垂直间距离宜为6m,单段梯及多段梯的梯高均应不大于15m.
5.3.2 梯段商度大于3m是宜设置安全护笼.单梯段高度不大于7m.应设置安全护笼.当攀登离度小于7m,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离度大于7m时,也应设安全护笼.
5.7 护笼
5.7.5 水平笼艳垂直间距不应大于1500二立杆问距不应大于300mm,均匀分布.护笼各构件形成的最大空隙应不大于0.4m2.
5.7.6 护笼底部距梯段下端基准面不应小于2100mm,不大于3000mm.护笼的底部宜呈喇叭型,此时其底部水平笼箍和上一级笼箍在圆周上的距离不小于l00mm.
5.7.7 护笼顶部在平台或梯子顶部进、出平面之上的高度不应小于GB40533中规定的栏杆高度,并由进、出平台的措施或进出口.
GB4053.2-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5.1 梯高
5.1.1梯高宜不大于5m,大于5m时宜设梯问平台(休息平台),分段设梯。
5.1.2单梯段的梯高应不大于6m.梯级数宜不大于16。
5.2 内侧净宽度
5.2.1 斜梯内侧净宽度单向通行的净宽度宜为600mm,经常性单向通行及偶尔双向通行净宽度宜为800mm,经常性双向通行净宽度宜为1000mm。
5.2.2 斜梯内侧净宽度应不小于450mm,宜不大于1100mm。
5.6 扶手
5.6.1 梯宽不大于1100mm两侧封闭的斜梯,应至少一侧有扶手,宜设在下梯方向的右侧。
5.62 梯宽不大于1100mm一侧敞开的斜梯。应至少在敞开一侧装有梯子扶手。
5.63 梯宽不大于1100mm两边敞开的料梯,应在两侧均安装梯子扶手。
5.6A 梯宽大于1100mm单不大于2200nm的斜梯,无论是否封闭,均应在两侧安装扶手。
5.6.5 梯宽大于2200mm的斜梯,除在两侧安装扶手外,在梯子宽度的中线处应设置中问栏杆
GB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5.1结构形式
5.1.2防护栏杆各构件的不知应确保中问栏杆(横杆)与上下构件间形成的空除问距不大于500mm构件设里方式应阻止攀爬。
5.2栏杆高度
5.2.1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900mm。
5.2.2当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
5.2.3在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
6.1 平台尺寸
6.1.2 通行平台的无障碍宽度应不小于750mm,单人偶尔通行的平台宽度可适当减小,单应不小于450mm。
6.1.3 梯间平台《休息平台)的宽度应不小于梯子的宽度,且对直梯应不小于700mm,斜梯应不小干760mm,两者取较大值.梯问平台《休息平台)在行进方向的长度应不小于梯子的宽度,且对直梯应不小于700mm,料梯应不小于850mm,两者取较大值。
6.4 平台地板
6.4.1 平台地板宜采用不小于4mm厚的花纹钢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铺装,相邻钢板不应搭接.相邻钢板上表面的高度差应不大于4mm。
GB 15606-2008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4.2 通风
4.2.2 车间生产中会产生大量粉尘的设备.应有单机吸尘或集中吸尘的设施,车间空气中的木屑(木粉尘)浓度不得高于3 mg/m3。
5.3.3原木堆放
木工车间原木堆放的位置应确保在原木最大容量时.原木沿愣腿方向到工位的最小距离不小于2m
5.3.4 板、方料堆放
5.3.4.板、方料应分别横竖交错层层堆放,须同方向堆放时应考虑通风,堆放应结实整齐,不下陷不歪料。垛间距离不得小于1 m。
5.3.4.2 板、方料应堆放于不滚动的愣腿上.愣腿应平整坚固.承受上载荷时不变形不破裂,愣腿间距不宜大于1 m,愣腿高应大于100 mm,
5.3.5 捧料可采用密料形堆放.翅棒料可用货架或货箱存放。采用密料形堆放时.愣腿垫木高度、间距要求同5.3.4.2,且堆垛两边的堆故坡度不得大于堆料的自然堆积坡度(稳定坡度)。而采用体贴架或货箱存故时,货架(箱)应有足够的强度.不致压坏。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1.2设置
每台锅炉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以只装设一个安全阀: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设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
(3)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8 MW的热水锅炉。
6.1.15安全阀校验
(1)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如果现场校验有困难时或者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以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
(2)新安装的锅炉或者安全阀检修、更换后,应当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密封性;
(3)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校验后的安全阀在搬运或者安装过程中,不能摔、砸、碰撞;
6.2.3压力表校验
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8.1.3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9.4定期检验
9.4.1基本要求
(1)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锅炉在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锅炉在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9. 4. 2定期检验周期
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锅炉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年一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人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9. 4. 4定期检验项目的顺序
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在同一年进行时,一般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水(耐)压试验,外部检验。
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六条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2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者等于0.1MPa(注1-2);
(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者等于2.5MPa·L(注1-3);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6.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要求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为使用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标志的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6.2使用单位的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且配备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6.6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照章作业。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8年度检查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8.3.5安全阀安装的要求
(5)新安全阀应当校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
8.4.2压力表的校验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TSG 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索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 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 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谕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戚者等于一20度,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度;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负贵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__第1部分:总则》GB6067-2010
4.2.2吊钩、吊钩夹套及其他取物装置
4.2.2.3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被其他物品钩住的危险时,应采用安全吊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10.1.4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在起重机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应符合GB 2894-2008的规定。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GB 2893的规定。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二次修订版2011年1月1日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3年6月1日实施)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二十六条跨发证部门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发证部门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的,要求回原发证机关处理。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第十三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当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人员防护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
6.5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6.7 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7.3 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料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7.4 用电产品的测试及维修应根据情况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4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殊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其他通用要求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6.3.1 防噪声
6.3.1.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 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7.3.3 就餐场所的位置不宜距车间过远,但不能与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邻设置,并应根据就餐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就餐场所及所提供的食品应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7.3.4.1
男厕所:劳动定员男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 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50人增设I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
7.3.4.2女厕所: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人的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I一2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30人,增设1个蹲位。
8.1.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宜根据工作场所的规模、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特点、劳动者人数,按照0.1%-5%的比例配备,并对急救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条件的企业,每个工作班宜至少安排1名急救人员。
8.3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8.3.1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8.3.2冲淋、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
8.3.3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附录A表A.4确定,并由专人负资定期检查和更新。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第二条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5.7.4防滑和防高处坠落
b)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履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设计梯子、钢平台和防护栏杆,按GB 4053. 1,GB 4053. 2,GB 4053. ,GB 4053.4执行。
6.1.6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7.1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GB2893,GB 2894,GB 6527. 2,GB 15052等标准规定。
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4.5 文字辅助标志
4.5.2.1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底色为白色,如图
4.6激光辐射窗口标志和说明标志激光辐射窗口标志和说明标志应配合“当心激光”警告标志使用,说明标志包括激光产品辐射分类说明标志和激光辐射场所安全说明标志,激光辐射窗口标志和说明标志的图形、尺寸和使用方法见附录C
6.2 标志牌的材质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8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9.3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