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法律制度

TESTCOO/2021-10-22

为适应和支持跨境电商这种新型业态的发展,检验检疫部门应在认真分析风险与需求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调整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跨境电商监管面临的问题质量安全风险难监控。

跨境电商量小、批次多、来源渠道复杂、销售模式多样等特点,决定了检验检疫部门对跨境电商进出口的产品,很难按照现行商检法的规定实施检验,质量安全风险明显提升。

疫病疫情风险难预防。对于以跨境电商进出口的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很难做到批批检疫,再加上收发货人采取虚假申报等方式逃避检疫,疫病疫情风险不言而喻。

违禁物品难禁止。我国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禁止进出境物品,通过跨境电商买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案例时有发生。

有效召回难落实。由于跨境电商经营环境的虚拟性和流通服务的跨国境等特性,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疫情风险,对产品的召回难以落实。

消费者权益难保证。在跨境电商交易中,由于销售者或生产商身处国外,消费者基本无法享受售后维修服务,至于实施索赔、退换货等维权行为,要么成本较高,要么根本无法维权。

产品来源难追溯。跨境电商的海外供应链组织模式多为海外扫货,大多只能拿到货物的购货发票,而不能拿到原产地证明,产品来源难追溯。

通关效率需提高。快速到手是电商消费者的普遍期许。例如按传统检验检疫方式,手续繁杂,周期长、费用高,有的还造成货物滞港压港。

检验标准需调整。婴幼儿奶粉、化妆品、食品、保健品等是电商企业最希望开展跨境贸易交易的商品。这些热点商品遇到最大的问题是准入门槛和标准的适应问题。这就需要在能有效把控质量安全风险和疫病疫情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实际予以适当调整。

权利义务需明确。跨境电商产业链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很多,一般包括生产商或制造商、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配套服务企业(包括支付、物流、仓储等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多样性、地域的广泛性、交易的复杂性,导致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界限模糊或缺失,各自的权利义务必须理清。

监管职责需划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进出口商品,大多已经将进出口环节和销售环节等多个环节合而为一,导致各个监管部门界限不清。急需厘清检验检疫、海关、工商、卫生、食药等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权限和边界。

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法律制度明确法定义务。

一是消费者义务。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购买属于应当接受检疫商品的,负有主动申报并接受检疫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有不得购买禁止进出境的商品的法定义务。

二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义务。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负有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义务;对在其平台上交易的电商企业和商品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合理审查的义务。对电商企业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管的义务;在无法提供电商企业的真实信息时,负有对消费者的先行赔偿义务。

三是电商企业义务。电商企业,应当将跨境销售电商产品的相关信息向所在平台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不得在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上向境内外消费者销售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出境物品。电商产品属于检疫范围的,还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检疫。当销售的产品出现风险时,负有召回的义务。

四是物流企业义务。为跨境电商从事报关报检等通关服务的物流企业,负有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义务;对其运抵的邮包在封闭之前负有查验货证是否相符的义务。明确产品范围。目前,虽然有关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跨境电商所售商品的正面清单,从而明确了产品范围。此种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不符合市场的动态发展的需要。所以,应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列明禁止出入境的商品,负面清单以外的商品,皆为跨境电商可以销售的商品。

明确监管职责。

应通过立法,明确检验检疫部门对通过跨境电商进出境的货物负有质量安全监督和动植物检疫及国境卫生检疫的职责。电商企业或者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检验检疫部门要求开展产品追溯或者召回措施,电商产品消费者应当予以配合。明确法律责任。在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中,检验检疫部门与消费者、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提供者、电商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在立法中应明确各个行为主体的法定义务和所负的法律责任。完善监管制度。

一是强制性检疫制度。对传播动植物疫情或人类传染病风险较高的商品,在进出境时,应实施强制性动植物检疫或卫生检疫。

二是监督抽检制度。对经过分析确认风险较高的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采取监督抽检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源头追溯制度。跨境电商的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对于无法提供原产地证明的国外市场扫货的商品,海外购买团队或买手就可以请求国外的权威机构对其予以产品来源认证,认证证书或标志作为国内通过验放的资料之一。

四是风险预警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部门对商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确定各类商品风险等级,并根据监督抽查、消费者投诉等风险评估因素,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发布风险预警。

五是诚信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监管情况,对电商企业实施诚信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发布相关企业的诚信信息或违法失信信息。

六是分类管理制度。对以跨境电商形式入境风险较高的商品,应当明确入境条件。对一般风险产品,允许自由进出境。

七是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者电商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有资质的并在有效期内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报告有权通过抽查检验的方式实施验证;

八是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跨境电商通关服务信息化平台,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该平台获得跨境电商的货物信息、交易信息、物流信息,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